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15〕3号
保山丙麻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丙麻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3月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隆阳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2500KVA硅冶炼炉及配套建设的环保除尘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烟囱盖部分打开,部分烟尘直排,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2015年3月2日的《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记录》、《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3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2015年3月20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5〕3号)、《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15〕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50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确保大气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停止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保山市工商银行祥和支行
户名: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环保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