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6-062001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5-05-2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隆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改字﹝2015﹞2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改字﹝2015﹞2号  


保山隆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14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和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水长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对露天堆放的生产原料沙料表面进行覆盖;2.对生产设备压砖机产生的废液压油未进行集中收储,并将更换后的废液压油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3.未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仅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2015年5月14日的《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密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规定。2.《固体废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污染”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责令你公司按以下要求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为:
  1.立即停止生产;
  2.限期于5月29日前补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相关环保部门评审;
  3.立即对生产原料沙料进行覆盖,防止造成粉尘污染;
  4.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液压油集中收储,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与处置,转移时必须到相关环保部门开具转移联单;
  5.项目必须通过市级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6.将整改情况于2015年5月30日前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
  以上整改情况,由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水长工业园区分局负责监督落实。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