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15〕5号
保山市隆阳区北江皱纹纸厂:
依据《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关于移交保山市隆阳区北江皱纹纸厂环境违法问题的函》(云环监函〔2015〕7号),我局对保山市隆阳区北江皱纹纸厂(以下简称“你厂”)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29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会同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和保山工贸园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市隆阳区北江皱纹纸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厂于2010年10月建成投入生产以来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二是你厂未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私自设置管径40厘米、长60米的水泥排污暗管至隆阳区东河,现场留有排污痕迹。
以上事实,有2015年4月29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15年4月29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4月29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共三份)、2015年4月30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26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5〕5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于2015年5月29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查,对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5〕5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5〕11号)以及你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限期拆除私设的暗管,罚款十万元。
(三)以上罚款合计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在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之前不得恢复生产。
(二)关于责令限期拆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拆除私自设置的暗管。
(三)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保山市工商银行祥和支行
户名: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市级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环保局环保罚没收入”。)
我局委托保山工贸园区环保分局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厂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保山工贸园区环保分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