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6-062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5-09-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中电投保山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保环罚字〔2015〕8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15〕8号 

中电投保山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中电投保山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建设的云南省保山市桥街水电站工程项目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厅安排,2015年8月10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会同腾冲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发建设的云南省保山市桥街水电站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于2015年3月27日开工建设,但至今未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评批复或行政许可决定。 
  以上事实有2015年8月10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2015年8月10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8月10日《现场取证照片》(共两份、14张)、中电投保山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20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5〕8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5〕19号)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立即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恢复建设。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保山市工商银行祥和支行
  户名: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环保局环保罚没收入”。)
  我局委托腾冲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腾冲县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