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6-062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5-10-07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改字﹝2015﹞5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改字﹝2015﹞5号   


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腾冲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你公司自9月2日恢复生产以来,截止9月21日,共有5天氮氧化物日平均数据超标;(二)你公司废矿物油管理不规范,未设置专门的储存间,只是收集到一个铁箱内,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废矿油管理台账不健全,现场检查时废矿油正在滴漏。
  以上事实由9月2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9月2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9月22日《在线监测数据现场端打印报表》(9月份小时数据报表,日均数据报表)和9月22日《现场影像证明》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要求限期改正:
  1.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调试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如无法确保正常运行,必须立即更换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加强对废矿物油的管理,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间,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严禁废矿物油跑冒滴漏。
  将整改情况于2015年10月15日前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