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6-062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5-10-21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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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保环罚字〔2015〕9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15〕9号   

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对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8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腾冲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芦杆河选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芦杆河选厂在第三车间尾矿库私自设置一根管径15厘米、长6米的排污管至滇滩河(西沙河),在第一车间干堆库沉清池私自设置一根管径60厘米,长20米的排污管至芦杆河。经腾冲县环境监测站在你公司芦杆河选厂滇滩河暗管排口和芦杆河排口取样监测,其中滇滩河管道排口PH为11.48,铅浓度为1.25mg/L,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5年7月8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2015年7月8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7月8日《现场照片说明》(共三份)、2015年8月5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8月6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举报人笔录》和《腾冲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腾环监字〔2015〕-015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9月18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5〕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一、三车间尾矿库整改情况的汇报》(恒丰综〔2015〕13号),于2015年9月22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环保行政处罚予以从轻处罚的报告》(恒丰综〔2015〕15号),你公司在报告中承认违法行为属实但请求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一是此次违法行为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二是公司态度诚恳,已积极整改。经我局审查认为,我局在做出决定之前已对你公司完成整改情况予以了考虑,你公司提出的予以从轻处罚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5〕9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5〕21号)以及你公司《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一、三车间尾矿库整改情况的汇报》、《关于环保行政处罚予以从轻处罚的报告》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拆除私设的暗管,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芦杆河选厂限期治理,罚款176069.64元,大写:壹拾柒万陆仟零陆拾玖元陆角肆分。
  (三)以上罚款合计276069.64元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陆仟零陆拾玖元陆角肆分。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按要求已于7月12日拆除了第三车间尾矿库回水泵前的排污管、封堵拆除了第一车间干堆库沉清池的排污管,故不再执行限期治理。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保山市工商银行祥和支行
  户名: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环保局环保罚没收入”。)
  我局委托腾冲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腾冲县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