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10_C/2016-062001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6-06-17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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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宏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保环罚字〔2016〕4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16〕4号

保山宏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保山宏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11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保山宏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2万吨/年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于2015年5月20日开工建设,2015年12月建成,于2016年2月28日投入生产,该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或行政许可。
  以上事实有2016年5月11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6年5月11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6年5月11日《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5月19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6〕4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6〕7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新建2万吨/年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停止生产,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