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17-0105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6-11-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字〔2016〕7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16〕7号

姓名:聂继强
  你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8)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1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在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郎义村6社的危险废物矿物油(HW08)收购点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废物矿物油收购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废矿物油(HW08),在隆阳区板桥镇郎义村6社贮存废矿物油(HW08)2吨,可获利400元。
以上事实有2016年11月1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6年11月1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6年11月12日《现场照片说明》(2份)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6年11月18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6〕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16年11月25日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6〕7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6〕18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
  1.责令聂继强在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郎义村6社的危险废物矿物油(HW08)收购点停产整治。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人民币1200元,合计人民币16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郎义村6社的危险废物矿物油(HW08)收购点进行停产整治。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于2016年12月28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