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改字﹝2017﹞3号
保山市飞龙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飞龙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10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进行日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是二车间外面的排水沟有生产废水流入外环境,集污池的旁边有生产废水溢流的痕迹;二是集污池旁露天堆放有大量废旧袋子,选矿过程中用的各类化学药品露天堆放在车间外面。
2017年6月14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再次进行调查。
以上事实有2017年3月10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7年3月10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7年3月10日《现场取证照片》3份、2017年3月12日隆阳区环境监测站《保山市飞龙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执法监察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17〕-011号)1份、2017年6月14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7年6月14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和其他材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 针对二车间外面的排水沟有水流入外环境,集污池的旁边有生产水溢流的痕迹,责令你公司所有生产废水要须经排放沟,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责令2017年7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针对集污池旁堆放有大量废旧袋子露天堆存,针对选矿过程中用的各类化学药品露天堆放在车间外面,责令立你公司立即整改,按设立规范的废弃物贮存间和化学药品贮存间,使用后的废旧袋子规范存贮,选矿过程中用的各类化学药品安全分类存放,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无环境安全隐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委托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我局。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及证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