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0-1112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富顺县祥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保环罚〔2020〕2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0〕2号

 

富顺县祥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富顺县祥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大瑞铁路工程保山隧道斜井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大瑞铁路工程保山隧道斜井正在施工,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有大量施工废水经八级沉淀后从南边排入大沙河,执法人员对大沙河下游进行查看时,发现河水浑浊,河两边有泥沙沉淀痕迹,4月1日11点25分,隆阳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文正雄到达现场后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4月7日,隆阳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0〕-013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pH为12.13,悬浮物为18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pH为6-9,悬浮物70mg/L的限值。4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隆阳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0〕-013号)复印件送达至你公司法人,告知超标情况,并对你公司法人刘祥立、现场负责人文正雄就4月1日现场检查情况及监测超标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2020年4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4月2日《现场取证照片》4张,2020年4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0年4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送达回证》(保环送﹝2020﹞3号)1份,2019年10月1日《新建大理至瑞丽铁路保山至瑞丽段站前工程机械设备计件租赁合同》1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0〕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0年7月27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加设沉淀池、清理河道等整改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