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35号
云南林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1日对云南林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腾冲市5000头标准化能繁母牛扩繁场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畜牧业类要求,你公司在建“腾冲市5000头标准化能繁母牛扩繁场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腾冲市5000头标准化能繁母牛扩繁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于2021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1份;2021年10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1年10月21日《现场取证照片》5份和公司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3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12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35号),2021年11月12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考虑该项目涉及扶贫、民生、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对“腾冲市5000头标准化能繁母牛扩繁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于2021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7000万元)百分之一的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