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20号
保山安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3月22日15时40分至18时10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李铁、李宛倍、杨山川、朱忠权对保山市安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医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存在以下问题:该医院骨科手术室1台医用X射线机(移动式C型臂),型号为Brivo OECN 785于2014年12月24日使用至2021年3月22日,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共使用1243台次,收入44963元。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2日《现场取证照片》、2021年4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20号)告知你医院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6月16日,你医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医院骨科手术室1台医用X射线机(移动式C型臂),型号为Brivo OECN 785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44963元人民币(大写肆万肆仟玖佰陆拾叁元整)
2.以上合计人民币94963元人民币(大写:玖万肆仟玖佰陆拾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