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124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环罚字〔2021〕112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12号

 

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0日18时00分至19时0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杨山川、杨俊涛对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G219泸水至腾冲二级公路高黎贡山隧道进口、出口进场道路施工第一合同段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搅拌站露天堆放的砂石料的堆放高度高于设置的围挡,并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1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7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10日《现场取证照片》等为凭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9月4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