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13号
保山伟鼎石材有限公司:
2021 年3月24日14时25分至15时20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李杰、吴秋进、杨忠华、李渊左、韦红松对你保山伟鼎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2、石料堆放区石料未采取密闭、遮盖、围档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态环境联合执法2021年3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4日《现场取证照片》等为凭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1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9月9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前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20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万贰仟元整),即总投资240万元百分之三的罚款。
2.对你公司石料堆放区石料未采取密闭、遮盖、围档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122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