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14号
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
2021年7月4日15时40分至16时5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杨山川、杨俊涛对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污水处理车间酸化池回用水水泵和初沉池污泥泵电器发生故障,造成酸化池内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从废水收集槽倒流至综合车间外,通过雨水沟渠排放至干沟河,导致水体呈黑色状态。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1年7月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7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4日《现场取证照片》等为凭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1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9月7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