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05号
龙陵县锦强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
2021年6月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锦强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3月开始建设的石粉综合利用项目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建设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7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1年6月7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6月7日《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据》3份;2021年6月7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0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8月3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05号)、2021年8月23 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办理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前严禁擅自恢复建设;
(二)对你公司建设的石粉综合利用项目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745196.00x2%=14903.92元(大写:壹万肆仟玖佰零叁元玖角贰分)。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