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22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集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环罚〔2021〕128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28号

 

云南集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负责运营的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隔渣调节池处设有一溢流口,部分污水未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经溢流口通过埋于地下直径1米的UPVC管排放至污水处理厂总排口进入厂区南边的水长河,将部分污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3月22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2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11月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28号)、2021年 10月 27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

根据以上处理依据和环境违法事实,你公司发现了问题却没有及时进行处理修复,造成部分污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20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