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30号
保山市恒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21年4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市恒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未发现有进水及出水;生活污水未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站,厨房用水管道破损,从隔油池满溢。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30日《施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4月30日《施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4月30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3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11月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
根据以上处理依据和环境违法事实,你公司每月对该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却没有及时进行处理修复,造成环境违法问题一直在延续。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生活污水未全部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施甸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