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1-1220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施甸县何元乡顺元石场(保环罚字〔2021〕118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18号

 

施甸县何元乡顺元石场:

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施甸县何元乡顺元石场(以下简称“石场”)进行现场检查,并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8日补充调查取证:发现临时堆料场、弃土场未采取覆盖措施,整个场地及道路无组织粉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3月23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石场上述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18号)告知你石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11月2日,你石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18号)、2021年10月28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石场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石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你石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