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1〕122号
施甸县人民医院:
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施甸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并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7日补充调查取证发现:该医院成立于1963年,建设内容:东住院楼、急救中心、中医科、传染科、北住院楼、营养食堂及接待室、污水处理站等,中医楼于2014年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3月26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上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16号)告知你医院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11月1日,你医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117号)、2021年10月27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限你医院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