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59号
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24日保山市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选厂2004年开工建设,2013年编制了《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阶段性回顾性环境影响报告书》,2015年2月建设完成投入使用,至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1年11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份等公司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5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2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59号),2022年1月2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于2021年4月12日积极与云南勤策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竣工环境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合同》,目前因疫情防控原因,专家不能到达现场进行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关于规范行使环境监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选厂2004年开工建设,2013年编制了《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阶段性回顾性环境影响报告书》,2015年2月建设完成投入使用,至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