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61号
腾冲县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对腾冲县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1200吨/日铁选厂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1200吨/日铁选厂建设项目”于2007年开始建设,2012年11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执法检查笔录》1份;2021年11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11月23日现场照片4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共7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共2页;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共2页;生产报表5份,共9页及公司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2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61号),2022年1月2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1200吨/日铁选厂建设项目”于2007年开始建设,2012年11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