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207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2021〕62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62号

 

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年处理铁矿石90万吨项目”于2012年建成后,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等证据为证。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 1 月 18 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2年1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62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主动与第三方咨询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