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308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筑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2021〕77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77号

 

腾冲筑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11月26日对腾冲筑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6个原料仓,仅1个原料仓设置有顶棚;有5个原料仓只是进行了三面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11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赵磊磊、李超);2021年11月26日《现场取证照片》2份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

我局于2022年2月1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7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1〕77号),2022年2月1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相关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5个原料仓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