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54号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2021年5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你公司”)承建的大瑞铁路保瑞段施工三标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大瑞铁路保瑞段施工三标工程,管段全长18.672公里,合同造价113509万元,主要工程为路基992米,保山隧道16097米,薛家山隧道1156米,小寨子大桥379.9米,项目于2016年4月25开工建设。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4日对你公司承建的大瑞铁路保瑞段施工三标工程保山隧道进口平导(保山学院西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配套建设的施工废水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污泥已满未进行清理、污水处理站80立方米/小时组合式过滤除污设备和80立方米/小时平流式溶气气浮设备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5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5月4日《现场取证照片》2份(8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审〔2007〕7号)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5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6月4日要求举行听证,并于6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减轻保山隧道进口平导环保行政处罚的报告》。2021年6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决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1年6月28日在我局“智慧环保”大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作出结论及处理意见:“该案件执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70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