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1〕141号
保山浆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浆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该工业固体废物为保山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山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产生的炉渣),设置的2个炉渣贮存场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设施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8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8月25日《现场照片说明》6张和其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1〕1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结论及处理意见:“该案件执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你公司用地款已交保山工贸园区,但工贸园区未能提供土地给你公司建设炉渣贮存场,你公司针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并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议可适当减轻处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设置的2个炉渣贮存场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设施不规范”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