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629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6-2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市高房蒸养青白砖厂(保环罚〔2022〕12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12号

 

腾冲市高房蒸养青白砖厂:

腾冲市高房蒸养青白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腾冲市高房蒸养青白砖厂(以下简称“你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你厂存在: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开工建设,2018年建成;项目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0年投入生产运行至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3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董诗所、董诗炳);2022年3月25日《现场照片说明》5份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厂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2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厂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按照《关于规范行使环境监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厂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开工建设,2018年建成”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你厂项目“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0年投入生产运行至今。”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腾冲市高房蒸养青白砖厂处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