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7号
展宏云上牛品农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月7日对你公司施甸四大山肉牛养殖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53052100000061,填报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150万,建设规模为年出栏牛520头,投入养殖至现场检查之日前肉牛的实际存栏量570头,设计建设养殖规模10个牛棚,现场检查时已建6个牛棚分别是1号、2号(已建设完成,未投入使用)、3号、4号、5号、6号,每个牛棚设计养殖规模均为牛200头/个,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个,已建的6个牛棚设计养殖规模合计为1200头;2020年8月14日取得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名称:施甸四大山肉牛养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点:施甸县甸阳镇同邑村,项目总投资:10300万元,总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建设规模:建设养殖区10个,设计养殖规模:2700头,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2001)》的换算系数,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该公司设计养殖规模2700头牛折算生猪数量是13500头,按现场检查前实际存栏量570头折算生猪的存栏数量是2850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规定要求,你公司养殖规模及数量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级别达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级别,你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和2022年1月7日《现场照片、录像证明》中现场照片1份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你公司设计养殖规模2700头牛折算生猪数量是13500头,现场检查前实际存栏量570头折算生猪的存栏数量是2850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规定要求,你公司该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我局于2022年4月1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2〕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4月1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7号)、2022年4月11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以上处理依据和环境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你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提交了的委托云南洪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出具对施甸县四大山养殖场内已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属物及地上构筑物等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报告,确定估价对象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于价值时点2022年3月4日的市场价值取整为人民币3753065.90元,处建设项目确定估价的百分之二罚款人民币75061.30元(大写:柒万伍仟零陆拾壹元叁角)。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