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905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9-0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市大有木业有限公司(保环罚〔2022〕19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19号

 

腾冲市大有木业有限公司:

腾冲市大有木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你公司存在:一是“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你公司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2007年开工建设;二是未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10年4月投入生产加工等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7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2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吴世猛、姜永彪);2022年7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吴世猛);《腾冲市大有木业有限公司关于生产销售情况说明》等为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8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 〕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9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被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后,及时停产,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一)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7年开工建设、2010年4月建成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未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0年4月投入生产加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你公司的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应当实行双罚制,鉴于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猛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