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90501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9-05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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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隆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2022〕18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18号

 

腾冲市隆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市隆鑫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6日、5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腾冲市隆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1、选厂日处理 50吨原矿生产线未按环评要求将厂区生产废水全部排入尾矿库,在粘毛处理尾矿设施下端设置三通沟渠,部分生产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排入外环境后汇入小龙河;2、选厂原矿堆场、螺旋分离尾矿砂堆场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对省厅检查反馈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年6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年5月26日、2022年5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2年6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5月26日、2022年6月14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8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选厂日处理 50吨原矿生产线未按环评要求将厂区生产废水全部排入尾矿库,在粘毛处理尾矿设施下端设置三通沟渠,部分生产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排入外环境后汇入小龙河”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选厂日处理 50吨原矿生产线在粘毛处理尾矿设施下端三通沟渠通设置的往外部的暗涵(暗管)主要是为了降低尾矿库库容压力,对流入生产车间的溢流水(雨水)进行分流,排放的并非生产废水,根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腾环监字〔2022〕-033号),水质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且公司及时采取工程措施,将其排口进行封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八条“〖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该公司“选厂原矿堆场、螺旋分离尾矿砂堆场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第22项进行自由裁量,个性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3)、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1)、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3);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经自由裁量权计算器核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3.1元(大写:叁万壹仟元整)。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1元(大写:叁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