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905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9-0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2022〕16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16号

 

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办理,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2日、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5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河口尾矿库外排口进行了水质取样检测,2022年5月24日出具了监测报告(腾环监字[2022]-029号),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河口尾矿库外排口锌浓度为20.8mg/L、锰浓度为3.73mg/L两项指标均超过《铁矿采选工艺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2中直接排放标准限值的9.4倍、0.865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22日现场照片,2022年5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腾冲市明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监测报告》(腾环监字[2022])-029号)及公司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6号),2022年8月2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及违法情节,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6.4万元(大写:伍拾陆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