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905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9-0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县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2022〕17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17号

 

腾冲县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县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腾冲县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2022年5月21日,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反馈涉嫌违法问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2022年5月30日将案卷移交我局调查处理。

2022年6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进行了核实,你公司正处于停产状态(2016年6月停产至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反馈涉嫌私设的排口公司已采取工程措施,将其进行封堵,并提供了整改报告,以上问题已消除。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笔录》2份;2022年5月21日《现场照片说明》1份为凭;2022年6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14日《现场照片说明》1份和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7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7号),2022年 8 月 2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第八条【免于处罚】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