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913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9-0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荣锂科技有限公司(保环罚〔2022〕31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31号

 

保山荣锂科技有限公司:

保山荣锂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2022年7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和腾冲边合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荣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废气排放口实际设置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7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5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4份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31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进行问题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实际设置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