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2〕37号
保山昶都电极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7日9时30分至15时30分,“绿剑云南”2022年重点区域联合执法检查组张明、吴俊纬对保山昶都电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烟尘在线监测系统存在204条烟尘超标数据,未提交过数据异常的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3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8月3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你公司向隆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异常报告,执法人员经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股核对,你公司已按要求提交了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异常报告,鉴于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