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2〕39号
保山市鑫鑫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5月22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绿剑云南”2022年重点区域联合执法检查组成员江虎、李晓甜、王杰平、杨俊涛、邵维锡对保山市鑫鑫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2020年度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2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22日《现场取证照片》份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凭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3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8月3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你公司是初次违法,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