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22〕40号
保山市骏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2022年5月23日9时14分至11时00分,“绿剑云南”2022年重点区域联合执法检查组成员江虎、李晓甜、王杰平、杨俊涛、邵维锡对保山市骏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你加油站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2021年自行监测工作;2.你加油站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23日《现场取证照片》份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凭证。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40号)告知你加油站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8月30日,你加油站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鉴于你加油站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原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第十四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以行政处罚:
对你加油站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2021年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1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鉴于你加油站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原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第十四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以行政处罚:
对你加油站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6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
以上两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合计27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