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33号
云南省龙陵县龙山硅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29日,有群众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上投诉“云南省龙陵县龙山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夜间直排硅冶炼产生废气,影响周边环境”。2022年7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下发了《关于交办6月份群众反映强烈生态环境问题的函》(云环函〔2022〕343号),你公司该问题位列其中。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3日、7月15日、7月19日、7月21日4次对你公司开展夜间检查。2022年7月21日09时01分至09时30分,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安环科、职业病防治综合办主任赵国敏的陪同下对你公司1#冶炼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由于你公司1#冶炼炉除尘布袋部分破损后未及时对破损的布袋进行维护、更换,导致1#冶炼炉部分冶炼废气未经脱硫设施处理,从1#冶炼炉除尘设施上设置的散热口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4份、提取的书证16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3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33号)、2022年8月19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1#冶炼炉除尘布袋部分破损后未及时对破损的布袋进行维护、更换,导致1#冶炼炉部分冶炼废气未经脱硫设施处理,从1#冶炼炉除尘设施上设置的散热口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1.7万元(大写:叁拾壹万柒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