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222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2-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江苏唐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保环罚〔2022〕1号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1号

 

江苏唐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唐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承建的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高纯氩气回收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承建的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5.13万吨高纯氩气回收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12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12月30日《现场照片说明》5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史小贤、史永和)、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及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1月2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期年产5.13万吨高纯氩气回收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总投资额为5114.88万元),即51.1488万元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壹仟肆佰捌拾捌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