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222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8-1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环罚〔2022〕23号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23号

 

云南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行政处罚问题线索相关材料的通知》(云环通〔2021〕229号)移送我局的《腾冲市新绿色现代中药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云南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作为腾冲市新绿色现代中药一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2022年6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对《腾冲市新绿色现代中药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现场对《腾冲市新绿色现代中药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核实,确认该报告书中存在以下问题: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大气环境评价判定错误,根据《报告书》提供“表3.6.2-2天然气锅炉废气污染”排污排放情况,在估算模型考虑地形的情况下,NOx占标率大于10%,应为一级评价(报批稿第18-19页)。2.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属于生产废水”,项目采取的环保措施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9.2.1采取的污水处理方案要实现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对排放口设置及排放方式进行环保论证”(报批稿第72-73页、130-131页)。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6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23日《现场照片说明》2份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阿朝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9〕51号)复印件1份、关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复印件、关于《腾冲市新绿色现代中药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水方案变更的请示复印件、《腾冲市新绿色现代中药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封面、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第18-19页、第72-73页、第130-131页等部分内容复印件及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2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书》,经我局研究,对你公司《陈述申辩书》中提出的大气环境评价等级的陈述基本予以采信;对《陈述申辩书》中清净下水排入雨水管网问题,鉴于你单位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影响和危害,我局对该问题陈述申辩内容予以部分采信。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云南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