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222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8-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腾冲市经纬矿业有限公司(保环罚〔2022〕24号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24号

 

腾冲市经纬矿业有限公司: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行政处罚问题线索相关材料的通知》(云环通〔2021〕229号)移送我局《腾冲市滇滩水城萤石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为腾冲市经纬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6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与腾冲市经纬矿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对《腾冲市滇滩水城萤石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腾冲市经纬矿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现场对《腾冲市滇滩水城萤石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核实,确认该报告书中存在以下问题:1.降低声环境评价等级。《报告书》描述声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现状为2类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2.4-2009)5.2.3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1类、2类地区...按二级评价,《报告书》声环境评价等级设置为三级,降低了评价等级(报告书文本第28-29页);2.土壤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判定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964-2018 )6.2.3“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与污染影响型时,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要求(报告书文本第29页)。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6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22日《现场照片说明》2份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奎学良)、环评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腾冲市滇滩水城萤石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部分内容复印件及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2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7月2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对腾冲市经纬矿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