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222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8-1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绿色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环罚〔2022〕27号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27号

 

云南绿色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行政处罚问题线索相关材料的通知》(云环通〔2021〕229号)移送我局云南绿色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编制的《腾冲市新绿色现代中药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2022年6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对《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对《腾冲市新绿色现代中药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存在问题进行核实: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大气环境评价判定错误,根据《报告书》提供“表3.6.2-2天然气锅炉废气污染”排污排放情况,在估算模型考虑地形的情况下,NOx占标率大于10%,应为一级评价(报批稿第18-19页)。2.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属于生产废水”,项目采取的环保措施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9.2.1采取的污水处理方案要实现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对排放口设置及排放方式进行环保论证”(报批稿第72-73页、130-131页)。你公司对以上两个问题均进行了解释说明。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6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16日《现场照片说明》3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周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9〕51号)、关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复印件、关于《腾冲市新绿色现代中药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水方案变更的请示及复函复印件、《腾冲市新绿色现代中药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封面、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第18-19页、第72-73页、第130-131页复印件1份及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2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年7月24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局于7月26日收到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书》,经我局研究,一是对你公司《陈述申辩书》中提出的大气环境评价等级判定的陈述基本予以采信;二是对《陈述申辩书》中清净下水排入雨水管网问题,该问题虽受外部因素影响,但你单位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存在相关基础资料选择不规范,对技术标准坚持不到位的情况,鉴于你单位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影响和危害,我局对该问题的陈述申辩予以部分采信。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该《报告书》编制主持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云南绿色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2.对编制主持人周娟给予通报批评。

你公司及编制主持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