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222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8-04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施甸县水务局(保环罚〔2022〕28号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28号

 

施甸县水务局: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行政处罚问题线索相关材料的通知》(云环通[2021]229号)移送我局的《施甸县三块石水库连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质量问题,你局作为建设单位,2022年6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与你局授权委托代理人对《施甸县三块石水库连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你局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对“报告书”进行核实,确认该报告书中存在以下问题:1.缩小地表水和生态影响评价范围。地表水环境评价范围及水生生态评价范围缺退水受水河流,且姚关河拦河坝下游仅考虑500m,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5.3.3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径流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水体天然性状发生变化的水域,以及下游增减水影响水域”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4.3中关于评价工作范围应“涵盖评价项目全部活动的直接影响区域和间接影响区域”的要求(第6页);2.水环境现状调查及评价内容不全。缺退水河流水质现状及达标情况,受水区缺丰水期水环境质量现状,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6.2.3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应包括“受水区、退水影响区”及 5.4和6.4关于调查和评价时期“一级评价至少枯、丰水期”要求(第90-91页);3.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未结合工程建设前后姚关山邑湿地水文情势变化情况分析工程建设对该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7.1a)“通过分析影响作用方式、范围﹑程度和持续时间来判别生态系统受影响范围、强度和持续时间”的要求(第151-152页)。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6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27日《现场照片说明》2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段金海)、三块石水库引调工程勘察及设计合同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1份《施甸县三块石水库连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部分内容复印件及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局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 28 号)告知你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7月29日,你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局作出如下处罚:

对施甸县水务局给予通报批评。

你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