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222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9-27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保环罚〔2022〕54号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54号

 

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根据《云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快报》(2022年第26期、第33期)通报情况,2022年8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

经现场检查核实,你公司2022年4月份、6月份存在超标排污的情形。具体为:4月份排气口一氧化碳在线监测数据超标22条,超标平均值171.05mg/m3,超标0.71倍。6月份排气口烟尘在线监测数据超标1条,超标平均值135.46mg/m3,超标0.35倍;一氧化碳在线监测数据超标26条,超标平均值422.87mg/m3,超标3.23倍。(排污许可证规定一氧化碳许可排放小时浓度限值为100mg/m3,烟尘许可排放小时浓度限值为100mg/m3)。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8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8月9日《现场照片说明》3份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蒋云飞)、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报表(4月至7月)复印件1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报表(4月至7月)复印件1份及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5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9月2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考虑当前我市疫情形势严峻,你公司处理医疗废物压力较大,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制度案:处罚款25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