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22201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11-0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森宇石墨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保环罚〔2022〕55号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55号

 

云南森宇石墨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移交疑似违法行为的报告,2022年8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森宇石墨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的高纯石墨碳素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手续,于2022年3月开始安装设备,截止2022年8月9日建设完成收尘器2台、生产设备立式石墨锯床4台、数控车床17台、高温烘干炉3台、清洗沉淀池等。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8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8月9日《现场照片说明》3份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韩丹、杨秀琴)、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及其他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5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9月3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