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61号
施甸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施甸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的施甸县姚关至善洲林场红色旅游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建设项目在未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9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和2022年9月13日《现场照片证明》4份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22〕6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2月16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61号)、2023年2月9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以上处理依据和环境违法事实,及你单位提供的《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施甸县姚关至善洲林场公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该建设项目是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是财政上级补助资金,属于公益建设项目。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委托北京正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建设项目进行资产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我局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施甸县姚关至善洲林场红色旅游公路建设项目评估价值为467238.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柒仟贰佰叁拾捌元整)。
一是你单位在我局发现违法行为前已积极办理环评手续,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的规定。
二是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同时建设项目已停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
三是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罚款人民币9344.76元(大写:玖仟叁佰肆拾肆元柒角陆分)。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