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223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7-2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归心园商贸有限公司(保环罚〔2022〕15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15号

 

保山归心园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归心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的隆阳区历史遗留矿山尾矿加工及运输服务(二标段)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二是露天堆放砂石原料、产品,未采取密闭、遮盖、洒水等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5月13日《现场取证照片》4份、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7月22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以总投资额(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处50000元人民币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以上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