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223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7-2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隆阳区北江皱纹纸厂(保环罚〔2022〕22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2〕22号

 

保山市隆阳区北江皱纹纸厂:

2022年5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组执法人员对保山市隆阳区北江皱纹纸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12000吨皱纹纸生产线等搬迁建设项目(报告表)第二车间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经营。

以上事实,有有2022年5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5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3份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厂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截至2022年7月21日,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厂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