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3〕1号
保山市强胜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保山市强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废水排放至附近农田,影响周边环境”,2022年11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和隆阳区、工贸园区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检查,并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12月10日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监测报告。
经现场检查时发现:1.你公司建设的年产10万立方商品混泥土生产线(备用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于2022年10月开工建设;2.该公司在清理蓄水池沉淀物时通过水泵将蓄水抽排至沉淀池,导致沉淀池超负荷运行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溢流口外溢至外环境沟渠;根据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2]-61号)显示:PH值12.08,PH超标3.08,属于强碱性,排放生产废水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限值25.5%。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移交的《监测报告》1份,2022年12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2月13日《现场照片、录片说明》6份,2022年12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洪亮)(黎希斌)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技术服务合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3月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2.对违反超标排污(水)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6.3万元。(大写:贰拾陆万叁仟元整)。
以上共计罚款28.8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捌仟元整)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法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