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3〕2号
保山昶都电极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7日14时10分至15时0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杨山川 、倪国富对保山昶都电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你公司5号石墨化炉正在生产,6 号石墨化炉烧制结束正在冷却。石墨化炉配套有4个集气罩,现场查看时有2个已损坏,导致6号石墨化炉生产废气未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现场有大量烟尘; 2.厂区露天堆放填充料约4吨、废料约500公斤,防扬尘措施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2月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都志峰);2022年12月7日《现场取证照片》10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3月10 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37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柒仟元整)。
2.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厂区露天堆放填充料约4吨、废料约500公斤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4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元整)。
3.以上罚款合计371000.00元人民币 (大写:叁拾柒万壹仟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