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50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4-2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科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保环罚〔2023〕3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3〕3号

 

保山市科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1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保山市科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实施的“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羊邑社区象山提灌站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批复,该项目未批先建。

经查,保山市科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的“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羊邑社区象山提灌站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为东河的右岸羊邑社区象山东河边与乡道之间临乡道边,站址高程1606.56m沿乡道边平行布置,出口高程1725.12m,地形扬程为118.56m,架设一条DN200国标热镀锌钢管输水管道长2075m,单吸多级离心水泵(Q=160m³/h、H=180m、N=160Kw)2台(备用泵1台);泵站内设置自耦降压控制柜,室外安装 S13-250KVA-10/0.4变压器(含避雷器、跌落保险、井字架、接地极及接地扁铁及其它辅材)一套;新建砖混结构13.73㎡泵房一座;泵房附近新建 30㎡钢筋混凝土矩形吸水、过滤水池一个;提灌站最高点处建 200㎡钢筋混凝土圆形水池一个,安装 DN200 国标热镀锌钢管供水管道1420m,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27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项目于2021年6月开工建设,2021年8月主体工程基本完工,目前因资金原因未安装抽水机等设备、设施,未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3年1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月29日《现场照片说明》4份,2023年1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隆阳区永盛街道羊邑社区象山提灌站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保发改农经〔2021〕126号)号文件、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羊邑社区象山提灌站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层成员及法定代表人的通知、保山金盛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层及法定代表人的通知、 保山市科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备案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4月1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结合你公司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9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元整)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法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